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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总 说 明 一、《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》(以下简称本标准)共分十章,包括第一章“土石方工程”;第二章“道路工程”;第三章“桥涵工程”;第四章“隧道工程”;第五章“给水工程”;第六章“排水工程”;第七章“燃气工程”;第八章“钢筋工程”;第九章“拆除工程”;第十章“措施项目”。 二、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、招标工程标底,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,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;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(指标)、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;也是编制企业定额、投标报价的参考。 三、适用范围: 1.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、扩建的市政工程(不含轨道交通工程)。 2.市政大中修工程、背街小巷提质改造执行本标准时,人工、机械乘以系数1.15。 四、本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,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,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工艺、劳动组织编制的,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。实际采用的机械规格和本标准不一致时,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的外,不做调整。 五、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、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、质量评定标准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,并适当参考了其他行业、地方标准,以及有代表性的设计、施工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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