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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工程承包合同(1)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定义第一条 (一)在合同中,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,下列词定义如下: (1)“业主”,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,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,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,未经承包人同意,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。 (2)“承包人”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,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,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。 (3)“工程师”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,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,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。 (4)“工程师代表”指任何常驻工程师、工程师助手,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。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。 (5)“工程”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。 (6)“合同”包括合同条款、技术规范、图纸、标价的工程量表、单价或价格表、标书、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(如已完成)。 (7)“合同价格”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,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。 (8)“建筑设备”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,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。 (9)“临时性工程”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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